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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号:4293 留言者名称:秦皇岛 标题:专家的电话号码
可否把电话告诉我,有事好打电话,这样回复时间上有点慢,谢了,不过影响你们的话就算了,谢谢!
地区:其它    留言时间: 2004-9-6 13:02:36
专家解答:
您可以拨打021-63614733转686分机找尹先生

条码小知识:
厂商代码的申请者
  第十一条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、销售者,可以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。
  第十二条 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人(以下简称申请人)可以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
商识别代码。
    申请人应当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,并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。
    需向编码中心申请厂商代码的厂商,大略可分为以下几种型态:
  1、商品之销售者(商标拥有者)又可分为下列二种类型:
  (1)制造商与销售商为同A公司,则需要由本身提出条码申请。
    制造商 销售商 申请者
    A--------A---------A
  (2)制造商有B、C、D三家采OEM方式生产,而发售商E为行销公司时,应由发售商E来申请。
    制造商
    B
    C------E..............E
    D
  2、零售商有自有(PRIVATE)与原始(ORIGINAL)商品,则由零售商本身提出申请。
  3、在各地设立经营权独立的分厂,但均属制造同一商品,商品条码乃由总公司提出申请,由各
分厂共同使用。
  4、进口代理商进口欧美等国家之商品,若商品原已印有EAN或UPC之条码,则不必另外申请新码
,使用原有条码即可。若商品上未印有条码,则由进口商向编码中心申请,使用于进口商品。
  5、若将不同来源之单品加以组合销售,则需由组合商品之批发商或零售商申请所属号码,赋予
组合商品新的号码。